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