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