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全市防洪、抗旱总体安排;(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四)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五)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