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