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在公共取水用水处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营造节水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主管部门举报违法用水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