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建设蓄水设施,按照全市统筹安排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等,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