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为城市供水的水库周边和河道、渠道沿线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保水护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私自引用水和污染水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