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条有效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