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条有效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