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有效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