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有效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