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