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符合节约要求的有关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菜品的数量、份量,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