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