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