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