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