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绿色通道。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优待,具体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