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工信、应急、文旅、卫生健康、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开展红十字运动知识普及和应急救护培训等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