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回避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