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回避第二十条有效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