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