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