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