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