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