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