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