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与保护的领导,按照河湖长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保护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和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