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地区边界河道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段、分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的河道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