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地区边界河道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段、分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的河道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