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