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