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涉及采砂的,应当依法进行。

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