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采、确保安全、兼顾景观的原则编制采砂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采砂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