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调节砂石供应,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