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调节砂石供应,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