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机具数量和开采总量,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