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条有效河道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