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