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五)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