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