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

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