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在本地传承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区域特色,并在本地有较大影响。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