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本地传承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区域特色,并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