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按规定向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采用建立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档案库等方式予以抢救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进行生产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