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