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因公死亡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