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相关证件、标识和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