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