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满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