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