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五)审核案件;(六)保管武器、警械;(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