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