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